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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是一種年齡段或身體形態的描述語,也是ACG次文化中廣為流行的萌屬性。
簡介
幼女即幼小的女孩。以人類來說,一般指的是介於嬰兒與少女之間的年齡段。
幼女的年齡界定沒有嚴格的定義。即使是粗略的定義,從法律上看和從生理學上看,也有着不同的定義範圍。
- 從法律上看,在不同的國家有着不同的定義(也有的國家沒有從法律上進行定義)。以中國的法律來看,一般指的是未滿14周歲的女性。
- 從生理學上看,並沒有正式的公認的官方文件對幼女進行定義,但通常可以看作是滿周歲直到小學低年級的年齡段。
從心理學上看,當你企圖推(霧)倒一個女孩子時,那個女孩子說「你要幹什麼大哥哥」的就屬於幼女。
而在二次元(ACG次文化)中,由於種族、年齡的各種架空性,「幼女」除了可以作為一個年齡段之外,還用於指類似幼女的體型(詳見:幼兒體型)。
OX幼女,罪大惡極!
各國家地區的量刑說明 |
在中國大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 第三百六十條【傳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 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確在刑法(九)表決稿中被刪除,修改後的刑法修正案將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屆時嫖宿幼女將視同姦淫幼女從重處罰。
在中國香港
- 根據香港法律——1978年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任何年齡的男性——即使問准當事者或其父母——都不可以和未滿16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某些情況下,若當事女性父母的反對,而把18歲以下少女帶出及與其發生性行為,可處監禁7年。
-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除非該名男子未滿13歲,因為普通法假定13歲以下沒有性能力。
-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7條的「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條,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 根據1991年增補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18D條,任何男子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男童或女童作出肛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 有案例的被告誤以為13歲的受害者已年滿16歲。被告辯稱「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一罪要求被告實際知道對方為16歲才能定罪,因此自己不可因「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被定罪,但並不成功。終審法庭指「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屬無過失責任的罪行。
在台灣地區
- 依台灣地區「刑法」第227條的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其(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意願者,更依第222條第2款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有第227-1條的兩小無猜條款,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或根據第229-1條,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另外,台灣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日本
- 日本的刑法對幼女似乎沒有特別規定(但不排除其他法條有規定),並且年齡放得很寬。具體來說日本國《刑法》規定如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未滿不含本數):
- 第176條 (強制猥褻)對13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以暴力或強迫實施猥褻行為的,處6個月以上10年以下懲役(監禁加罰役)。對未滿13歲的男性或女性實施猥褻行為的,同樣處罰。
- 第177條 (強姦)以暴力或強迫姦淫13歲以上女子的,判強姦罪,處三年以上有期懲役。姦淫未滿13歲的女子的,同樣處罰。
- 第178條 (准強制猥褻及准強姦)趁人喪失神智或無法抵抗之機,或者使人喪失神智或無法抵抗並實施猥褻行為的,依第176條處罰。
- 趁女子喪失神智或無法抵抗之機,或者使女子喪失神智或無法抵抗並實施姦淫行為的,依第上條處罰。
- (輪姦等)二人以上在同一場所共同犯有第177條或上款之罪的,處四年以上有期懲役。
- 第179條 (未遂罪)從176條至上條所定之罪之未遂行為亦予處罰。
在北美洲
- 在北美,一般強姦幼女都是重罪,無論如何辯解通常最低判無期徒刑。美國各州法律規定不管是否知曉對方年齡,強姦或猥褻未成年人皆為重罪(雖然量刑細節稍有不同)。與14歲以下兒童(幼女、正太)發生性關係一律按照重罪強姦罪判罰。然而愛達荷、密西西比、新澤西和華盛頓等州則允許年滿12歲的女孩結婚。
- 在加拿大,《暴力犯罪法》規定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為16歲。不過如果是青少年之間的性交,16~17歲的青少年與其年齡不超過五歲的對象以及12~13歲與其年齡不超過兩歲的對象之間的性交行為將不起訴。曾有一名擁有加拿大國籍的中國男子在加拿大家中看幼女圖片而被逮捕,導致他無法接觸幼童、甚至不能進出部分公共場所的案例。[1]
在歐洲
- 歐洲國家眾多,最低性交年齡介於14~18歲之間。詳細情況還請有學之紳士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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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屬性的典型角色
此處僅列舉幾位具有本萌屬性的
典型人物作為示例。更多請查閱
分類:幼女。
此處列表只是列舉具有本萌屬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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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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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幼女篇
符合正常人類的發育階段,無論從年齡段,還是從身體形態,都是幼女的萌娘。
偽·幼女篇
由於身體晚熟、畫風特點等原因,雖然超過了幼女的年齡段,但身體形態卻仍是幼女的萌娘。
更多請參見條目幼兒體型。
萌與萌屬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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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血緣關係、人際關係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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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家族】 | | | 【學校、社會】 | | | 【戀人相關】 | | | 【人際組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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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貌、體型特徵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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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髮型】 | | | 【髮色】 | | | 【瞳色】 | | | 【眼型】 | | | 【眼部/眉部】 | | | 【耳朵】 | | | 【臉部】 | | | 【口部】 | | | 【胸部】 | | | 【臂、手部】 | | | 【腰、腹、臀部】 | | | 【腿、腳部】 | | | 【附屬器官】 | | | 【皮膚】 | | | 【化妝】 | | | 【特殊】 | | | 【總體體型】 | | | 【複合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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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裝、飾品、着裝狀態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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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裝】 | 【整體風格】 | | | 【上裝】 | | | 【下裝】 | | | 【內衣】 | | | 【內褲(底褲)】 | | | 【泳裝】 | | | 【校服】 | |
| | 【帽子】 | | | 【眼鏡】 | | | 【上肢】 | | | 【襪子】 | | | 【鞋子】 | | | 【飾品】 | | | 【裸裝】 | | | 【特殊服飾】 | | | 【服飾搭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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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份、職業、種族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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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職業)】 | 農業 | | | 工業/手工業 | | | 科技/教育 | | | 文藝/娛樂 | | | 體育 | | | 衛生 | | | 商務/經營 | | | 交通/運輸行業 | | | 服務業 | | | 政/軍/法 | | | 公共服務 | | | 宗教 | | | 綜合/其他 | | | 架空職業 | |
| | 【身份(非職業)】 | 君主相關 | | | 豪貴相關 | | | 組織/團隊 | | | 軍事相關 | | | 違法相關 | | | 種族/地域/出身 | | | 架空相關 | | | 無業相關 | | | 形象相關 | | | 綜合/其他 | | | 作品中地位 | |
| | 【校內身份&職業】 | | | 【種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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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器、道具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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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用具】 | | | 【文具】 | | | 【勞動工具】 | | | 【一般武器】 | | | 【體育用品】 | | | 【音樂用品】 | 撥弦樂器 | | | 拉弦樂器 | | | 木管樂器 | | | 銅管樂器 | | | 自由簧樂器 | | | 鍵盤樂器 | | | 打擊樂器 | |
| | 【食物&飲品】 | | | 【輔助性工具&設備】 | | | 【其他道具】 | |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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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語言、動作、表情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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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語言/文字】 | | | 【行為動作】 | 綜合行為 | | | 超自然行為 | | | 思想行為 | | | 毛髮行為 | | | 頭部/面部/口部行為 | | | 胸部/軀幹行為 | | | 手部/上肢行為 | | | 腳部/下肢行為 | | | 站姿 | | | 運動 | | | 休息行為 | | | 與他人互動行為 | |
| | 【肢體語言】 | | | 【禮節專題】 | | | 【表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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