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可夢同人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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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可夢同人誌事件 | ||
《朝日新聞》對這一事件的報道 | ||
事件信息 | ||
地點 | 日本 | |
發生時間 | 1998~1999年 | |
事件內容 | 一名同人創作家因創作《寶可夢系列》成人本被捕 | |
影響 | 「東半球最強法務部」、同人文化規則開始確立等 | |
相關條目 | ||
同人、寶可夢系列、任天堂 |
寶可夢同人誌事件(日語:ポケモン同人誌事件)又稱寶可夢同人作家逮捕事件(日語:ポケモン同人作家逮捕事件),是於1998~1999年因一位同人創作家創作《寶可夢系列》R-18同人而引發的一系列事件,該事件使得同人誌的著作權問題開始上升到法律層面,日本同人創作開始制定一些不成文的規則,也是任天堂被稱作「東半球最強法務部」的原因之一。
事件經過
同人誌自其誕生起就具有侵權的必然性[1],但這一必然性在同人文化開始大規模傳播之時便被忽略了。1998年夏,福岡縣的一名女性同人作家創作了一本當時大熱的《寶可夢系列》的同人漫畫。這一同人誌具有在當時以及現在最普通不過的R-18性描寫內容,因此很正常的以每本900日元的價格在《COMIC BOX JUNIOR》雜誌上登載廣告後售出了120本。但這本同人誌的買家中有一位是初中女學生。在其購買了這本同人誌帶回家並被她的母親發現後,對於這本同人誌的聲討便不可避免了。
1998年秋,在這本同人誌被那位初中女學生的母親寄送至任天堂後,任天堂迅速向《COMIC BOX JUNIOR》的編輯部發送了警告信與停止出版的通知,同時還對其進行了刑事訴訟。之後任天堂安排了一名員工前往同人誌即賣會並從這名作家手中買下這本R-18同人誌[2],旋即交給京都警察廳進行處理。對同人文化毫無概念的京都警察廳認為「這可能是當地黑社會的資金來源」,在1999年1月5日起訴這名同人作家,並在1月13日上午以違反著作權法/侵害版權為由逮捕了這位女性同人作家。
儘管這位同人作家的律師指出「這本書並沒有侵權,因為這是超越模仿的對原作的敬意的體現」、「內含成人內容的信息已經明確印在封面上,未成年人購入是買家的問題」,但這名同人作家還是被拘留了22天,並在各方媒體的選擇性報道中被視為「一個沒有工作的惡劣抄襲者」。在被釋放後,她被罰款10萬日元,加上被公司解僱、住宅被沒收,從一位正常的職場女性一瞬間變為負債數十萬日元的無家可歸之人。
事件影響
- 該事件導致日本的同人文化一瞬間變成了侵權的代名詞,以傑尼斯事務所為代表的一系列藝人事務所開始對同人作者們進行追究與起訴,直到目前日本同人圈中還有「J禁」(不能讓J家藝人本人,以及事務所相關人員看到)的說法[3]。
- 日本媒體也開始對同人文化的侵權開始進行跟蹤報道與打擊,這使得日本同人文化大受震動。
- 日本同人圈子開始制定一些不成文的規定以避免被起訴,例如「不外傳、不上公共、不帶真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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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鏈接與注釋
- ↑ 同人小說的侵權性問題研究,張京京,劉晏寧,迪力熱巴·艾熱提,劉玥,《法治與社會》,2018.04
- ↑ ポケモン同人作家逮捕事件がもたらしたもの
- ↑ 寶可夢(皮卡丘)同人誌事件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