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組討論:Lyrics
編輯請求
由北極星與南十字提出的對模塊:Lyrics的編輯請求:
- 狀態: 撤回
增加以下內容:
依照萌娘百科:文字內容著作權信息指引執行。——Sysop 北極星と南十字(注)(給我留言) 2021年9月8日 (三) 14:55 (CST)
編輯請求 - 北極星與南十字 - 2024.02.05
由北極星與南十字提出的對模塊:Lyrics的編輯請求:
- 狀態: 待處理申請
將以下內容:
修改為:
如上所示,不過這並不是個適合直接執行的編輯請求,僅用於拋磚引玉、引起討論,而且真動起來也要折騰一大堆頁面。考慮到著作權相關的站點規定自21年以來基本沒什麼變化,這裡也算是自我反思一下當初搞出的不完善之處吧。
這個修改的總體思路是不在開頭那句「免責聲明」里指明某特定人享有著作權,而是籠統的寫「原著作權人」。並修改對應模板,同時標註詞作者與翻譯作者。
究其原因,這一條的法律依據是《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中的「合理使用」(或者說的更具體一點,第二項)。姑且不論全段引用歌詞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範圍,但按照第二十四條之要求,合理使用「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考慮到站點實際情況,本站內有大量的歌詞並非國語歌詞,因而不可避免的存在翻譯與原文一併引用的情況。而關於翻譯的著作權問題,《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換言之,在此等一併引用的情況下,歌詞涉及到的著作權人就包括了原詞作者/原著作權人與翻譯人兩類。
雖說由於原詞作者/原著作權人往往會跟唱片公司之類的企業或組織相關聯,從司法成本上更不好惹。而歌詞的譯者通常是各路個人愛好者乃至「海盜」,本身也是灰色地帶。但無論是出於道德層面還是法律層面,至少在列明作者的層面應當平等待之。
而在這種前提下,模板/模塊中僅以一個「author」參數和開頭的這句話是不足以囊括著作權信息,滿足「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的要求的。不如就在此處以「原著作權人」一言以蔽之,後面在標明詞作者與譯者的地方一併列明(大概需要對模板/模塊再額外做一些修改)。現有的「Author」參數填的數據大多標註了詞作者,另添一參數用於標註譯者即可。——北極星と南十字(給我留言) 2024年2月5日 (一) 11:12 (C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