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讨论:Lyrics
编辑请求
由北极星与南十字提出的对模块:Lyrics的编辑请求:
- 状态: 撤回
增加以下内容:
依照萌娘百科:文字内容著作权信息指引执行。——Sysop 北极星と南十字(注)(给我留言) 2021年9月8日 (三) 14:55 (CST)
编辑请求 - 北极星与南十字 - 2024.02.05
由北极星与南十字提出的对模块:Lyrics的编辑请求:
- 状态: 待处理申请
将以下内容:
修改为:
如上所示,不过这并不是个适合直接执行的编辑请求,仅用于抛砖引玉、引起讨论,而且真动起来也要折腾一大堆页面。考虑到著作权相关的站点规定自21年以来基本没什么变化,这里也算是自我反思一下当初搞出的不完善之处吧。
这个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不在开头那句“免责声明”里指明某特定人享有著作权,而是笼统的写“原著作权人”。并修改对应模板,同时标注词作者与翻译作者。
究其原因,这一条的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的“合理使用”(或者说的更具体一点,第二项)。姑且不论全段引用歌词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范围,但按照第二十四条之要求,合理使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考虑到站点实际情况,本站内有大量的歌词并非国语歌词,因而不可避免的存在翻译与原文一并引用的情况。而关于翻译的著作权问题,《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换言之,在此等一并引用的情况下,歌词涉及到的著作权人就包括了原词作者/原著作权人与翻译人两类。
虽说由于原词作者/原著作权人往往会跟唱片公司之类的企业或组织相关联,从司法成本上更不好惹。而歌词的译者通常是各路个人爱好者乃至“海盗”,本身也是灰色地带。但无论是出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至少在列明作者的层面应当平等待之。
而在这种前提下,模板/模块中仅以一个“author”参数和开头的这句话是不足以囊括著作权信息,满足“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的要求的。不如就在此处以“原著作权人”一言以蔽之,后面在标明词作者与译者的地方一并列明(大概需要对模板/模块再额外做一些修改)。现有的“Author”参数填的数据大多标注了词作者,另添一参数用于标注译者即可。——北极星と南十字(给我留言) 2024年2月5日 (一) 11:12 (C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