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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討論:萌娘百科的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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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改動 本模版的名字……

RT,就是脫離 Template:用戶_OOO這個系列…… --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3日 (日) 22:07 (CST)

想要修改收錄和刪除的模式…desu

@Baskice冥 血蝴蝶Nostalgia金萌桥姬红魔狗头人,@EliseBeroZyksnowyEddie32非鱼Xuanfengsaoye@一枚颜艺君弗霖凯Nbdd0121时间の神-优泠可爱的琉璃月

不想要是簡單的特殊:用戶列表/sysop+特殊:用戶列表/patroller--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3日 (日) 22:07 (CST)

  1. 成為管理員/巡查姬之後可以互相移動…但不刪除…用來體現歷史…
  2. 被刪除權限的用戶用<!---->來隱藏
  3. 萌百假期的管理員/巡查姬用黑幕來體現萌百特色…--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3日 (日) 22:23 (CST)--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3日 (日) 22:31 (CST)
嘛以上說的主要目的就是把萌百的權限變動列表新手向了,不過本模板本來就是新手向的吧…--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3日 (日) 23:15 (CST)

我使勁閱讀了一下七海醬的提議,可以總結(翻譯233)成如下幾點:

  1. 人事的變動,不在這個模板做減法,從巡查晉升至管理的人直接移動(其實已經是了),被取消權限的人用<!---->隱藏。
  2. 用特殊標記,來註明參與萌百假期的人員,使他們不被打擾。

只是我不太提議用黑幕去隱藏。--Recital君(給我留言) 2016年3月13日 (日) 23:27 (CST)

我仔細的閱讀了七海的文字,說實話沒看懂。如果是R君翻譯的那樣,並沒有發現值得這樣做的必要性。--巡查姬非魚討論) 2016年3月13日 (日) 23:54 (CST)


同意第二項 第一項 容我考慮考慮 第三項我認為沒有必要強制統一這種風格。讓編輯者自己體現比較好。--死蝴蝶討論

反對--巡查&Developer XYZ指示物nbdd0121 (Talk) 2016年3月14日 (一) 02:01 (CST)

(-)反對 :沒有必要。權限變更記錄可以查看編輯歷史。—— CFSO6459節操醬【留言】 2016年3月14日 (一) 07:56 (CST)

(▲)同上 同上,感覺沒有必要.--巡查-弗霖凱討論) 2016年3月14日 (一) 10:33 (CST)

看不懂的路過_(:з」∠)_--EliseBero討論) 2016年3月14日 (一) 10:34 (CST)

第一項理解不能,第二項同意,第三項不發表意見(這次居然有艾特的提醒了)。--優泠君在拼命喝水戳進去可以與我交談 2016年3月14日 (一) 10:57 (CST)

第一項不懂,第二項同意,第三項用黑幕不好吧……--巡查姬秋月-Talk- 2016年3月14日 (一) 18:46 (CST)

第一項和第二項 可以看成是 同一件事⋯
R醬 翻譯的很好啦
那就只做第二項好了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7日 (四) 19:10 (CST)
內鏈~~^_^--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7日 (四) 20:06 (CST)--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7日 (四) 20:06 (CST)

關於「人類」、「自然人」、「法人」的問題

之前看到了兩位@CFSO6459Recital君的編輯摘要,雖然事情已經過了一段時間,不過還是想站出來對兩位說一下。

首先明確概念:

1.「人類」為一生物學概念,學名:智人、Homo sapiens,意為「有智慧的人」,是一種靈長目人科人屬的直立行走物種。[1]

2.「自然人」、「法人」皆為民法學概念。首先,民法學中所說的「人」,並非生物學上的人,而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承擔者」。「自然人」指的則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而成為民事主體的人類個體」[2],而「法人」則指的是「相對於自然人而言的一類民事主體」[3]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4]。法人之所以被稱作「人」,是因為需要而賦予了其民法意義上的人格。

綜上所述:

1.「自然人」和「法人」為一對對應的民法學概念,其中,「法人不是人」(不是通常意義上的人類個體),而是「社會組織」。

2.如果不把「法人」和「自然人」的概念局限在民法學領域,而是類比到百科的話,這個模板的問題在於有一個bot沒有被列舉出來(所以要加這麼一句話),鑑於bot並不是「基於自然規律而出生的人類個體」,所以這裏用「自然人」姑且可以算作沒有問題,不過作為法律專業的學生,不建議濫用法學領域的概念,相較之下,「人類」的說法要好一些。--北極星南十字給我留言) 2016年3月20日 (日) 10:11 (CST)


  1. Goodman, M., Tagle, D., Fitch, D., Bailey, W., Czelusniak, J., Koop, B., Benson, P., Slightom, J. Primate evolution at the DNA level and a classification of hominoids. J Mol Evol. 1990, 30 (3): 260–6.
  2. 孫文楨,童列春.民法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37
  3. 孫文楨,童列春.民法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53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法通則[Z].1986.4.12

@北极星与南十字感謝您能利用專業知識給我們二人詳盡的解答。

當時從「自然人」改動到「法人」的時候,考慮了這兩個相對的概念在現實中以及在經濟學中的應用。但未能給出有力的支持、也因為用「自然人」的確有道理(最開始這個用法是由個人首先採用的),只好作罷。

希望節操君看得到並能考慮一下相關的改動。——Recital君討論頁面 2016年3月20日 (日) 10:32 (CST)

感謝科普。不過還是感覺「人類」一詞略顯奇怪……—— CFSO6459節操醬【留言】 2016年3月20日 (日) 22:33 (CST)

@CFSO6459這件事情我尊重節操君的想法。——Recital君討論頁面 2016年3月21日 (一) 00:51 (CST)

那麼就這麼愉快的決定了,繼續沿用「自然人」的說法吧。--北極星南十字給我留言) 2016年3月21日 (一) 13:56 (CST)

感謝二位對強迫症患者(?)節操醬的理解與支持(笑 —— CFSO6459節操醬【留言】 2016年3月22日 (二) 00:51 (CST)

編輯請求

由Zcyzcy88提出的編輯請求:

狀態:   拒絕
將原內容修改為:

由於{{user}}被修改,建議換成豎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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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yzcy88[更多]討論頁貢獻上載歷史封鎖及歷史被刪貢獻移動日誌巡查日誌用戶權限及日誌用戶查核於2018年8月6日 (星期一) 20:56 (CST)

有無需要加入功能類用戶組?

或者單開個模板?--最低さいてい記憶きおくふたじた ぼく(廢人|來玩數獨|來盤chess) 2021年12月10日 (五) 19:23 (CST)

已經在改了,預計這兩周。--由使用者樂然)撰於 2021年12月10日 (五) 19:25 (CST)
模塊已經弄好了倒是,界管和腳編可以直接用了。技術編輯員是否有必要單列還有待商榷吧大概(?)—— ほしみ 2021年12月10日 (五) 19:32 (C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