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plate talk:萌娘百科的苦力
想要改动 本模版的名字……
RT,就是脱离 Template:用户_OOO这个系列…… --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3日 (日) 22:07 (CST)
想要修改收录和删除的模式…desu
@Baskice,冥 血蝴蝶,Nostalgia,金萌桥姬,红魔狗头人,@EliseBero,Zyksnowy,Eddie32,非鱼,Xuanfengsaoye@一枚颜艺君,弗霖凯,Nbdd0121,时间の神-优泠,可爱的琉璃月
不想要是简单的特殊:用户列表/sysop+特殊:用户列表/patroller--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3日 (日) 22:07 (CST)
- 成为管理员/巡查姬之后可以互相移动…但不删除…用来体现历史…
- 被删除权限的用户用<!---->来隐藏
- 萌百假期的管理员/巡查姬用黑幕来体现萌百特色…--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3日 (日) 22:23 (CST)--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3日 (日) 22:31 (CST)
- 嘛以上说的主要目的就是把萌百的权限变动列表新手向了,
不过本模板本来就是新手向的吧…--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3日 (日) 23:15 (CST)
我使劲阅读了一下七海酱的提议,可以总结(翻译233)成如下几点:
- 人事的变动,不在这个模板做减法,从巡查晋升至管理的人直接移动(其实已经是了),被取消权限的人用<!---->隐藏。
- 用特殊标记,来注明参与萌百假期的人员,使他们不被打扰。
只是我不太提议用黑幕去隐藏。--Recital君(给我留言) 2016年3月13日 (日) 23:27 (CST)
同意第二项 第一项 容我考虑考虑 第三项我认为没有必要强制统一这种风格。让编辑者自己体现比较好。--死蝴蝶(讨论)
反对--巡查&Developer
(-)反对 :没有必要。权限变更记录可以查看编辑历史。—— CFSO6459节操酱【留言】 2016年3月14日 (一) 07:56 (CST)
看不懂的路过_(:з」∠)_--EliseBero(讨论) 2016年3月14日 (一) 10:34 (CST)
第一项理解不能,第二项同意,第三项不发表意见(这次居然有艾特的提醒了)。--优泠君在拼命喝水~戳进去可以与我交谈 2016年3月14日 (一) 10:57 (CST)
第一项不懂,第二项同意,第三项用黑幕不好吧……--巡查姬秋月-Talk- 2016年3月14日 (一) 18:46 (CST)
- 第一項和第二項 可以看成是 同一件事⋯
- R醬 翻譯的很好啦
- 那就只做第二項好了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7日 (四) 19:10 (CST)
- 內鏈~~^_^--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7日 (四) 20:06 (CST)--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7日 (四) 20:06 (CST)
关于“人类”、“自然人”、“法人”的问题
之前看到了两位@CFSO6459,Recital君的编辑摘要,虽然事情已经过了一段时间,不过还是想站出来对两位说一下。
首先明确概念:
1.“人类”为一生物学概念,学名:智人、Homo sapiens,意为“有智慧的人”,是一种灵长目人科人属的直立行走物种。[1]
2.“自然人”、“法人”皆为民法学概念。首先,民法学中所说的“人”,并非生物学上的人,而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指的则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成为民事主体的人类个体”[2],而“法人”则指的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主体”[3]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4]。法人之所以被称作“人”,是因为需要而赋予了其民法意义上的人格。
综上所述:
1.“自然人”和“法人”为一对对应的民法学概念,其中,“法人不是人”(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人类个体),而是“社会组织”。
2.如果不把“法人”和“自然人”的概念局限在民法学领域,而是类比到百科的话,这个模板的问题在于有一个bot没有被列举出来(所以要加这么一句话),鉴于bot并不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类个体”,所以这里用“自然人”姑且可以算作没有问题,不过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不建议滥用法学领域的概念,相较之下,“人类”的说法要好一些。--北极星と南十字(给我留言) 2016年3月20日 (日) 10:11 (CST)
- ↑ Goodman, M., Tagle, D., Fitch, D., Bailey, W., Czelusniak, J., Koop, B., Benson, P., Slightom, J. Primate evolution at the DNA level and a classification of hominoids. J Mol Evol. 1990, 30 (3): 260–6.
- ↑ 孙文桢,童列春.民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37
- ↑ 孙文桢,童列春.民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53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法通则[Z].1986.4.12
@北极星与南十字感谢您能利用专业知识给我们二人详尽的解答。
当时从“自然人”改动到“法人”的时候,考虑了这两个相对的概念在现实中以及在经济学中的应用。但未能给出有力的支持、也因为用“自然人”的确有道理(最开始这个用法是由个人首先采用的),只好作罢。
希望节操君看得到并能考虑一下相关的改动。——Recital君(讨论页面) 2016年3月20日 (日) 10:32 (CST)
感谢科普。不过还是感觉“人类”一词略显奇怪……—— CFSO6459节操酱【留言】 2016年3月20日 (日) 22:33 (CST)
@CFSO6459这件事情我尊重节操君的想法。——Recital君(讨论页面) 2016年3月21日 (一) 00:51 (CST)
那么就这么愉快的决定了,继续沿用“自然人”的说法吧。--北极星と南十字(给我留言) 2016年3月21日 (一) 13:56 (CST)
感谢二位对强迫症患者(?)节操酱的理解与支持(笑 —— CFSO6459节操酱【留言】 2016年3月22日 (二) 00:51 (CST)
編輯請求
由Zcyzcy88提出的编辑请求:
- 状态: 拒绝
将原内容修改为: |
---|
——Zcyzcy88[更多]于2018年8月6日 (星期一) 20:56 (CST)
有无需要加入功能类用户组?
或者单开个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