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討論:萌娘百科的苦力
想要改動 本模版的名字……
RT,就是脫離 Template:用戶_OOO這個系列…… --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3日 (日) 22:07 (CST)
想要修改收錄和刪除的模式…desu
@Baskice,冥 血蝴蝶,Nostalgia,金萌桥姬,红魔狗头人,@EliseBero,Zyksnowy,Eddie32,非鱼,Xuanfengsaoye@一枚颜艺君,弗霖凯,Nbdd0121,时间の神-优泠,可爱的琉璃月
不想要是簡單的特殊:用戶列表/sysop+特殊:用戶列表/patroller--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3日 (日) 22:07 (CST)
- 成為管理員/巡查姬之後可以互相移動…但不刪除…用來體現歷史…
- 被刪除權限的用戶用<!---->來隱藏
- 萌百假期的管理員/巡查姬用黑幕來體現萌百特色…--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3日 (日) 22:23 (CST)--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3日 (日) 22:31 (CST)
- 嘛以上說的主要目的就是把萌百的權限變動列表新手向了,
不過本模板本來就是新手向的吧…--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3日 (日) 23:15 (CST)
我使勁閱讀了一下七海醬的提議,可以總結(翻譯233)成如下幾點:
- 人事的變動,不在這個模板做減法,從巡查晉升至管理的人直接移動(其實已經是了),被取消權限的人用<!---->隱藏。
- 用特殊標記,來註明參與萌百假期的人員,使他們不被打擾。
只是我不太提議用黑幕去隱藏。--Recital君(給我留言) 2016年3月13日 (日) 23:27 (CST)
同意第二項 第一項 容我考慮考慮 第三項我認為沒有必要強制統一這種風格。讓編輯者自己體現比較好。--死蝴蝶(討論)
反對--巡查&Developer
(-)反對 :沒有必要。權限變更記錄可以查看編輯歷史。—— CFSO6459節操醬【留言】 2016年3月14日 (一) 07:56 (CST)
看不懂的路過_(:з」∠)_--EliseBero(討論) 2016年3月14日 (一) 10:34 (CST)
第一項理解不能,第二項同意,第三項不發表意見(這次居然有艾特的提醒了)。--優泠君在拼命喝水~戳進去可以與我交談 2016年3月14日 (一) 10:57 (CST)
第一項不懂,第二項同意,第三項用黑幕不好吧……--巡查姬秋月-Talk- 2016年3月14日 (一) 18:46 (CST)
- 第一項和第二項 可以看成是 同一件事⋯
- R醬 翻譯的很好啦
- 那就只做第二項好了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7日 (四) 19:10 (CST)
- 內鏈~~^_^--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7日 (四) 20:06 (CST)--User_talk:Zyksnowy 2016年3月17日 (四) 20:06 (CST)
關於「人類」、「自然人」、「法人」的問題
之前看到了兩位@CFSO6459,Recital君的編輯摘要,雖然事情已經過了一段時間,不過還是想站出來對兩位說一下。
首先明確概念:
1.「人類」為一生物學概念,學名:智人、Homo sapiens,意為「有智慧的人」,是一種靈長目人科人屬的直立行走物種。[1]
2.「自然人」、「法人」皆為民法學概念。首先,民法學中所說的「人」,並非生物學上的人,而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承擔者」。「自然人」指的則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而成為民事主體的人類個體」[2],而「法人」則指的是「相對於自然人而言的一類民事主體」[3]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4]。法人之所以被稱作「人」,是因為需要而賦予了其民法意義上的人格。
綜上所述:
1.「自然人」和「法人」為一對對應的民法學概念,其中,「法人不是人」(不是通常意義上的人類個體),而是「社會組織」。
2.如果不把「法人」和「自然人」的概念局限在民法學領域,而是類比到百科的話,這個模板的問題在於有一個bot沒有被列舉出來(所以要加這麼一句話),鑑於bot並不是「基於自然規律而出生的人類個體」,所以這裡用「自然人」姑且可以算作沒有問題,不過作為法律專業的學生,不建議濫用法學領域的概念,相較之下,「人類」的說法要好一些。--北極星と南十字(給我留言) 2016年3月20日 (日) 10:11 (CST)
- ↑ Goodman, M., Tagle, D., Fitch, D., Bailey, W., Czelusniak, J., Koop, B., Benson, P., Slightom, J. Primate evolution at the DNA level and a classification of hominoids. J Mol Evol. 1990, 30 (3): 260–6.
- ↑ 孫文楨,童列春.民法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37
- ↑ 孫文楨,童列春.民法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53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法通則[Z].1986.4.12
@北极星与南十字感謝您能利用專業知識給我們二人詳盡的解答。
當時從「自然人」改動到「法人」的時候,考慮了這兩個相對的概念在現實中以及在經濟學中的應用。但未能給出有力的支持、也因為用「自然人」的確有道理(最開始這個用法是由個人首先採用的),只好作罷。
希望節操君看得到並能考慮一下相關的改動。——Recital君(討論頁面) 2016年3月20日 (日) 10:32 (CST)
感謝科普。不過還是感覺「人類」一詞略顯奇怪……—— CFSO6459節操醬【留言】 2016年3月20日 (日) 22:33 (CST)
@CFSO6459這件事情我尊重節操君的想法。——Recital君(討論頁面) 2016年3月21日 (一) 00:51 (CST)
那麼就這麼愉快的決定了,繼續沿用「自然人」的說法吧。--北極星と南十字(給我留言) 2016年3月21日 (一) 13:56 (CST)
感謝二位對強迫症患者(?)節操醬的理解與支持(笑 —— CFSO6459節操醬【留言】 2016年3月22日 (二) 00:51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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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yzcy88[更多]於2018年8月6日 (星期一) 20:56 (CST)
有無需要加入功能類用戶組?
或者單開個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