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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娘百科討論:2021年方針修訂專案/最終決定權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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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看法

首先,我支持保留最終決定權。

最終決定權應由何人執行,我的建議是僅能由站長一人執行,但奈何現在的站長不參與站務,因此交由行政員來執行也並非不可,只是因為最終決定權「最終」的性質,對同一事務只能行使一次最終決定權,行政人員(包括使用最終決定權的行政自己)都不可再利用最終決定權對其進行否決或撤銷。

重要的是最終決定權的使用規範和流程,我的看法是:在使用前必須發起討論,在使用後必須接受質詢

最終決定權的目的是繞過冗長的議事流程及時避免損失,但這不等於在行使之前可以繞過發起討論這一步,這無異於先斬後奏。在行使前必須發起一個有時限的討論,聲明使用最終決定權的原因,本次討論的時限,在時限到期後將使用最終決定權進行怎樣的操作,討論內容為是否支持最終決定權的操作內容。

這個討論時限可以無限短,也就是說可以僅將其作為形式,但不應跳過。不過這個時限設置的長度將在之後的質詢中作為判斷最終決定權是否被合理使用的標準之一。

如果在時限到期之前已有確定的討論結果(發言人數足夠且支持/反對的用戶達到確定比例),那麼應該按照討論結果執行,支持使用時,本次最終決定權行使後的質詢階段改為非必須,有意見的用戶可主動提出質詢;反對使用時,則不能執行最終決定權,需修改內容後重新發起討論。

到期無明確討論結果則直接按最終決定權所決定的操作內容進行處理(這也許是一般情況,畢竟到了要使用最終決定權的時候基本不可能在短期內達到共識),質詢階段為必須,由執行最終決定權的行政人員主動發起,通過質詢內容來判斷該行政人員是否對最終決定權進行了合理使用。如果被公認(「公認」的標準暫不考慮)為濫用最終決定權,則依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處罰(降職或免職等),依據實際情況對其造成後果進行處理(撤銷決定或用其他方案代替、或不可抗力只能維持原狀等)。如果公認為其使用是合理的,則需要以此為依據對相關方針政策進行補充,當然這需要另外發起提案。

作為行使最終決定的流程,前述的討論與質詢均不可被最終決定權否決或撤銷。

對於最終決定權可以對哪些事務使用,暫時還沒有想法,但至少應作為在因事務的討論出現爭議和方針政策出現漏洞時的解決辦法之一。

以上想法據基於善意推測,保證最終決定權可用但不被濫用。我相信動用最終決定權的情況是極少數,且萌百的大家在需要動用最終決定權時都能給出公正客觀的判斷。--Silagence討論) 2021年10月31日 (日) 12:42 (CST)

最終決定權的使用範圍問題

項目提到最終決定權是「人事任免、爭議事項一次性決定的唯一特殊權利」。

那麼是否應該對可使用最終決定權的「人士任免」「爭議事項」做出定義?--愛吃麵包的Hooonooka討論) 2021年10月31日 (日) 13:10 (CST)

(+)同意 如果要保留最終決定權,就應該嚴格限定它的使用範圍。--1477gg討論) 2021年10月31日 (日) 19:32 (CST)
(+)同意 比如說這回這事,硬要說其實也算是「人事任免」——北湖3討論) 2021年10月31日 (日) 22:00 (CST)

User:MJH的意見,複製自之前的相關討論

說一下Maya理想中的最終決定權制度大概應該是什麼樣——這只是Maya的看法
  1. 最終決定權當且僅當在相關方針確有不足,且有明確證據證明若不使用最終決定權將對萌娘百科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時使用。
    1. 每次使用最終決定權,都必須在事後據此提出對方針的修正提案。
    2. 關於「難以挽回的損失」的證據,即使一時不能提出相關交涉記錄,或相關交涉記錄涉及敏感信息,也應當至少給出涉及的利益相關方以及若不使用最終決定權將造成的具體損失內容
  2. 最終決定權至少應屬於萌娘百科管理員全體
    1. 同意使用最終決定權的管理員人數達到管理員總數的一定比例(30%?50%?),相關方針的缺陷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均已在站務相關的公開討論區域得到說明,且社群在一定時間(6小時?1天?)內不表示顯著(5名用戶?10名用戶?)而基本一致(80%?90%?)的反對,視為使用最終決定權,可以由管理員、行政員或運營方進行相關操作。
  3. 最終決定權不能用來執行違背法律法規或既存方針的操作
暫時想到了這些,後面再補充吧。
——User:MJH,2021年10月30日 (六) 15:45 (CST)

——拒絕破裂的M.Me.J.Just a chat.H.How I contributed.【坤】But {{#forargs:}} is still evil! 2021年10月31日 (日) 14:08 (CST)

基本上(+)同意 maya的觀點。「一定時間(6小時?1天?)內不表示顯著(5名用戶?10名用戶?)而基本一致(80%?90%?)的反對,視為使用最終決定權,可以由管理員、行政員或運營方進行相關操作」這一點,我覺得限定反對用戶數有點不妥,我更傾向於事後推翻有爭議的最終決定權的行使。因為我認為不好規定反對的用戶數,所以在想可不可以設置一個監督討論的用戶組,這個用戶組可以由有時間和精力的巡查姬和優質編輯者無條件申請,且有此用戶組的用戶不得直接被除權而必須通過彈劾才能去職。這個用戶組的用戶可以發起對最終決定權行使的質疑,且得到這個用戶組所有用戶一定比例的同意即可撤銷一次最終決定權的行使。這樣的好處是能一定程度上更廣泛地聽取社群意見,並且這樣方便設置投票門檻。另外,也可以給予這個用戶組在管理員申請時的票權。當然,這只是一個不成熟的個人想法,可能還會非常麻煩。--wenzuxiaottalk)· Stick together! 2021年10月31日 (日) 15:52 (CST)
啊,補充一下同樣複製自之前的相關討論的一點內容:
補充一句。經過站外途徑,Maya想到或許最終決定權可以專屬於行政員,而加一條由管理員以一定期限輪流擔任輪值行政員的規定。畢竟,至少明面上來說,現在的行政員也是當年妹冰骰了兩個骰子選出來的嘛。
——User:MJH,2021年10月30日 (六) 16:36 (CST)
——拒絕破裂的M.Main user page.J.Just a chat.H.Hard work.【頤】But {{#forargs:}} is still evil! 2021年10月31日 (日) 20:31 (CST)

反對恢復最終決定權以及設立臨時決定權

(-)'反對 '最終決定權的繼續存在!

萌娘百科是一個社群,萌娘百科中所有的編輯者應當是平等的,即便行使者或行使群體是善意的,為社群的團結、發展而考慮的,最終決定權的存在仍可能使得最終結果不是社群通過的、認可的結果,進而導致社群的分裂,社群中成員的不滿與離去,對社群而言,結果是不利於社群發展的。

但由此又帶來了一些新的問題,如當萌娘百科面臨嚴重法務危機時等緊急情況下,社群無法快速做出反應以應對相關情況,由此,(&)建議 設立臨時決定權以應對此類緊急情況。以下是關於臨時決定權的一些建議:

  1. 臨時決定權應當由管理員或更高級權限擁有者行使;
  2. 臨時決定權的行使必須在緊急情況下;
  3. 臨時決定權的行使必須在萌娘百科站內進行公告;
  4. 臨時決定權的行使不得超出必要限度;例:
    1. 行使臨時決定權時不得封禁任何用戶,最多臨時限制編輯者在部分命名空間的編輯權限,且不得限制編輯者在萌娘百科:討論版的發言等;
  5. 行使臨時決定權造成惡劣後果是行使者必須受到相關的處罰。

以上。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歡迎補充或提出更好的方案。--Kedo討論) 2021年10月31日 (日) 15:21 (CST)

(-)反對 你的意思其實是「最終決定權」這個說法不好聽想換個名字。還有,臨時限制編輯者在部分命名空間的編輯權限這件事請找運維,運維不升級沒有這個功能。—— 屠麟傲血討論) 2021年10月31日 (日) 15:21 (CST)
好像確實。但,個人觀點:權力的限制可以從權力的改名開始功能的話可以先討論是否確實需要。--Kedo討論) 2021年10月31日 (日) 15:50 (CST)

最終決定權的同意率與事後質詢

我首先同意管理員及以上等級才能擁有最終決定權。

同意率問題

若採用投票表決:鑑於最終決定權的重要性,投票通過時同意率是否應比現行人事投票通過的管理員2/3的同意率高?當多人共有該權利時採用「一票否決」,要求所有票權人同意(或僅允許1張反對票)才能執行最終決定權如何?考慮票權人數較少、以往一些「管理員棄權比反對更影響投票結果」的例子、聯合署名時證明了事件參與率可以實現100%,規定不允許棄權、不允許不投票(即票權人投票參與率也必須100%)如何?

(-)反對 我認為最終決定權本身就是為了跳過繁複的討論和投票,對某件事情做出快速反應而存在的。可以限定使用的條件/事後質詢,但不應採用投票表決。——From 泠佛. (討論) 2021年10月31日 (日) 21:34 (CST)
(-)反對 Maya認為對最終決定權使用一票否決是不現實的,理由同上:最終決定權是快速反應機制,如果要等多人一票否決的話比起開個修正案再據此執行也快不了多少了。對於用戶組共享最終決定權的方案,Maya依然傾向於按照「獲得一定比例支持即視為行使」計算。 ——拒絕破裂的M.More about this user.J.Jot something down.H.How I contributed.【解】But {{#forargs:}} is still evil! 2021年10月31日 (日) 23:15 (CST)

事後質詢問題

若採用了Silagence提出的事前討論——事後質詢的方案:鑑於最終決定權可能的爭議性和發起人/執行人立場偏差,發起人/執行人故意讓人來不及事前討論也可能不會發起事後質詢。因此個人覺得質詢發起的權利應至少下放至巡查員如本次事件,且不能為發起人/執行人。可能還要規定發起人/執行人的回覆期限,從本次事件看發起人/執行人回復的時效性還是蠻重要的。——6116G討論) 2021年10月31日 (日) 16:13 (CST)

發起人/執行人不主動發起事後質詢或不及時對質詢內容進行回復均應視為對最終決定權的濫用,可由其他用戶代為發起。當然質詢程序的細則需要再討論,比如質詢的時限、質詢的判斷標準等,但必須有程序體現出執行最終決定權的人能夠為自己的行為負責。--Silagence討論) 2021年10月31日 (日) 16:36 (CST)

User:C8H17OH的意見及草稿

關於最終決定權,我在User:C8H17OH/關於管理體制改革的提案#最終決定權中撰寫了一些草稿,歡迎大家參與和討論。——C8H17OH討論) 2021年10月31日 (日) 18:57 (CST)

(+)支持 --Silagence討論) 2021年10月31日 (日) 19:08 (CST)
(+)總體支持,以下是一些(&)建議
  1. 對於行使條件1、2,必須由staff進行,(-)反對 授權他人進行;
  2. 對於行使條件2,需要加以限制,如不能修改版權資訊等;
  3. 對於行使條件3,必須由兩名或以上行政員共同行使;
  4. 對於行使條件4,必須經過公開討論;
  5. 對於行使條件1,需要明確指出對應的法律、法規、政策;
  6. 不論任何情況下行使,必須進行站內公告;
  7. 對於措施2、4,必須在用戶達成共識的情況下進行;--Kedo討論) 2021年10月31日 (日) 19:38 (CST)
我目前的意見是這樣:
  1. staff可能對本站的熟練程度有限,無論是在wikitext層面還是對制度的了解方面,相比之下由其他行政員來執行他們的決策可能更好。
  2. 修改版權資訊大概違反法律吧?這類限制我無法想像如何表述。也許可以加上。
  3. 3是一種「緊急狀態」,在遭遇嚴重緊急情況、需要立即採取措施時,行政員或許無法同時在位(比如也許其中一個行政員在考試),因此應允許由一位行政員單獨採取措施;為了避免一個人思考出現差漏,因此規定應徵詢維護組成員的意見,這裏「徵詢」相對靈活,徵詢的範圍也可以不大,總比避免一個人決策就是了。這一條可以參考部分國家的「緊急狀態」制度(美國除外)和某些國家/地區的「女王會同樞密院」「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度。
  4. 已有規定。
  5. 有時候可以,有時候涉及一些不便言明的因素(我無法詳細解釋,「懂得都懂」),所以不可能強制要求。也許可以作為建議或者「儘可能」。
  6. 贊同,不過也許需要例外情況。我在考慮。
  7. 4的話,也許可以加上,但如何稱為「共識」或許難以定義;或者也許可以通過異議和撤銷制度來限制。2的話,考慮到這可能涉及運維方的民事法律權利(畢竟這個網站是人家所有的x),只能儘可能要求符合共識。——C8H17OH討論) 2021年11月1日 (一) 13:05 (CST)
(:)回應 總體支持,部分反對,相關補充.
  1. 對於1的確可能存在相關問題,但必須公開授權
  2. 對於2必須加以限制,即便相關行為可能違反法律法規,同時(~)補充 明確最終決定權與類似的權力變更同樣受到限制,不得通過最終決定權來進行變更;
  3. 對於3、4也可以接受;
  4. 對於5(-)強烈反對,我國是依法治國的國家!!!總得有個相關的文件吧!!
  5. 對於6,個人認為必須進行;同時(~)補充 ,涉及人事相關必須向活躍用戶發送郵件告知;
  6. 對於7,對於共識,可以參看:萌娘百科:投票.--Kedo討論) 2021年11月1日 (一) 13:44 (CST)
那我這麼說吧:某些可能導致社區無法正常運營的因素。如果你一定要說明白,可以用QQ聯繫我。——C8H17OH討論) 2021年11月1日 (一) 18:22 (CST)
真的,麻煩成熟點,你又不是不知道這是什麼環境……——C8H17OH討論) 2021年11月1日 (一) 18:24 (CST)
哎,環境確實難搞,但能說明是時候還是說明一下的好。--Kedo討論) 2021年11月1日 (一) 18:48 (CST)

(+)帶條件同意 關於行使條件4,贊同比例應當慎重考慮,是否規定最少贊同人數。——二餅 2021年10月31日 (日) 21:38 (CST)

或者這個條件已經完全不適用於最終決定權了……?——二餅 2021年10月31日 (日) 21:41 (CST)
我也在考慮將這類剝離最終決定權,改稱為「維護組決議」之類的,因為確實有點太嚴苛了,不太符合最終決定權的當機立斷、便宜行事性質。——C8H17OH討論) 2021年11月1日 (一) 13:05 (CST)

一個小小的文字問題

本項目頁(以及以前的一些頁面)提到最終決定權是「人事任免、爭議事項一次性決定的唯一特殊權利」。

我認為最終決定權是一項「權力」,而不是「權利」。--暴風雪的海燕討論) 2021年11月1日 (一) 03:50 (CST)

這裏我引用的是原文件中的表述,在新方針出現之前我暫且保留這個表述。另個人支持這個更改。——TsanconBYin討論) 2021年11月1日 (一) 11:24 (CST)

最終決定權的執行方案建議

首先我並不贊成取消最終決定權,基於萌娘百科的諸多政策並不完善(甚至永遠都無法完善),完全依靠政策做到百分百的自洽恐怕是完全不可能的。
最終決定權的存在意義之一也是能夠在重大爭議等事項上能夠作出決斷(全面修改方針即動用了最終決定權),此外最終決定權也能避免一些改善作用極小但推動成本極大的情況,例如針對方針一些細節的實質性小修改(確有使用案例)。由於正常修改理論上需要重新進行提案程序,為一些小修改需要動用提案程序顯然是不值得的,哪怕是後續簡化了提案流程,至少也需要若干天時間才能完成修改,如果有哪怕一兩個反對意見整個的討論程序也會十分繁瑣。
同時我也反對上面對最終決定權附加的諸多使用限制,或者說我在此必須批評User:C8H17OH提案對最終決定權的使用附加了諸多條件和使用限制,規則應該是傾向於簡明易懂同時又易於執行的,為最終決定權的執行的不同情景還要附加不同的執行方法顯然於此背道而馳。這會讓這一規定變得像目前的人事案投票中針對棄權、中立票的效力及活躍度評估爭論一樣十分麻煩,從而無法起到應有的效果。
然而最終決定權並非無法限制,縱觀此次事件,最終決定權和以往使用案例相比正是缺少事先的溝通、解釋與討論過程,導致行政員在未有充分考慮實際情況和社群意見下作出不當決定。因此實際上最應規定使用最終決定權之前,要求行政員有相應的解釋、聲明,並經過一定討論,並由行政員全體共同行使。--From KumoKasumi the Bureaucrat (Talk) 2021年11月1日 (一) 10:30 (CST)
首先,在方針的小修改上,我傾向於設立某種方針快速修改程序,而非動用最終決定權。這種程序需要一定的公開討論,但不應該像提案一樣複雜。此外,對於某些方針修改(例如),今後仍可以且應當使用最終決定權。
或者說,即使允許行政員保留某些便宜行事的權力,也應避免使用「最終決定權」的名義,以體現這種決定的重大性。
事實上在我的方案中,1、2均為法務或運營相關,3為「緊急狀態」,這三種都可以相當快速地行使;只有4具有相當嚴苛的使用條件,而其兩個條件「維護組半數同意」和「已經過公開討論」均是針對此次濫用最終決定權事件中所缺乏的兩件事。為了恢復社群對行政員的信任,避免再次出現少數管理員意見裹挾多數意見的情形,我認為加入必要的限制是適當的;也許具體標準可以降低一些。
另外我的方案本身也只是初版,按我以往的習慣會先再醞釀一段時間才會拿出來徵求意見,因此可能我後面會改,並非我的最終想法。
以上。——C8H17OH討論) 2021年11月1日 (一) 12:29 (CST)
(+)支持 設立快速修改程序而非把所有東西都歸在最終決定權下。推而廣之,對於任何不會對萌娘百科在短期內造成不可挽回影響的事務,Maya都支持儘量完善最終決定權之外的制度,而一貫地、堅決地、不容退讓地(-)反對 為之使用最終決定權。 ——拒絕破裂的M.Me.J.Jot something down.H.History.【萃】But {{#forargs:}} is still evil! 2021年11月1日 (一) 17:08 (CST)
也許需要把最終決定權方針和行政員方針一起修改,列明一些行政員本身即擁有的權力,以減小必須使用最終決定權的範圍。——C8H17OH討論) 2021年11月1日 (一) 13:09 (CST)
想了一下,我還是直言了,如有冒犯還請見諒:以往我無條件相信行政員們能果斷、克制而適當地行使最終決定權,做好16所說的「仁慈獨裁者」;但這次的事件後,儘管我對您二位的威望仍然認可,但我對你們行使權力的克制性的信任幾乎完全喪失,因此不得不提出諸多限制以避免此次事件重演。事實上如我今天凌晨在群里所說,我現在對我自己未來會不會成為「暴君」都心存疑慮和擔憂(如果我未來繼續擔任維護人員職務)。「法治」總比「人治」好,以往「先帝」baskice動用逾越性權力時也出現過不少爭議乃至危機,或許我們必須要通過制度來規範這些東西了。——C8H17OH討論) 2021年11月1日 (一) 13:16 (CST)

關於最終決定的意義

首先支持保留最終決定權。

然後,作為最終決定,在排除外部不可抗力(例如當地法律法規、上級主體要求等)的前提下,是不是應該要在爭議無法取得共識,別無他法的前提下作出的。

如果最終決定要進行表決,作為繞過流程的目的,反而要在決定實行前加入流程——那不就是變成了決議啊。

也就是說,將目前的「最終決定拆分為「決議」和「決定」:

  • 需要及時下發且需要進行表決的「決定」(其實應該要改為「決議」)也可以簡化下流程,例如,內部討論一下,然後將討論的結果(如果有)作為公告的一部分寫出。
  • 無法討論出結果的事項才需要進行真正意義上的決定

--彌生卯月討論) 2021年11月2日 (二) 17:48 (CST)

(+)原則上支持,我也有這類想法,比如設立單獨的「維護組決議」,作為介於完全開放的提案和完全封閉的最終決定權的中間過渡。——C8H17OH討論) 2021年11月2日 (二) 20:27 (CST)

行政員與最終決定權的小問題

  1. 倘若按照討論所說最終決定權由全體行政員行使,那這豈不是和行政員自身的權力重合了?
  2. 按現有的方針,行政員實施管理員和巡查姬的降權甚至不需要動用最終決定權

——TsanconBYin討論) 2021年11月2日 (二) 18:00 (CST)

沒寫明何時可以降權、降多久,確實不太好,這一點可能需要和我那邊用戶權限體系調整結合着來。—— ほしみ 2021年11月2日 (二) 18:44 (CST)

關於最終決定權的問題

我個人支持最終決定權的設立。目前萌百規章的漏洞非常多,很多緊急問題無法解決,因此最終決定權在萌百建立系統的章程之前都是必要且必須的。關於最終決定權的使用範圍,我個人定性為「需要在短時間內快速做出決定,否則將對萌百造成巨大損失的事件」。

最終決定權需掌握在一個行政員手中,否則可能將無法做出快速的反應。為了迅速,這個最終決定權必須在事件發生之前,由管理員(最多包含巡查姬)從行政員中選出,選出後交由立法優編同意即可通過。

當事件發生時,持有最終決定權的行政員必須在維護組內部召開討論。討論會若持續時間過長則會影響決策速度,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該行政員有權在討論時長達到一定時間後強行停止會議並發佈解決方案。具體時間,則在事前經討論確立規章制定。

事後若因為最終決定權產生了惡劣影響從而需要對該行政員進行懲罰和質詢,那麼此次懲罰或質詢只可由管理員和行政員提出,最多能由經驗豐富的巡查姬提出。普通編輯、立法優編和行政優編不可以對持有最終決定權的行政員提出質詢,除非發起全站投票。因為一旦使用最終決定權,那必然是萌百全體都難以處理的問題,這是一項巨大的壓力,如果事後質詢和懲罰可以由普通編輯決定,那麼誰還敢使用這項權利?因此對最終決定權的質詢、懲罰、更換隻可由管理員和行政員進行提出。

我知道最終決定權可能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很多事情可以通過實踐不斷完善。理論總歸是有極限的,最終決定權的進一步完善只有可能在一步步的實踐之中。朋友們,我們目前必須得容忍最終決定權的存在的一些缺陷,並在實踐中改造它。

(上述內容摘錄於User:漆黑的阿星/關於萌百制度改革的綜合提案,全部提案內容請前往觀看,感謝!) --提案者阿星 代理空翊留言) 2021年11月3日 (三) 21:29 (CST)

關於最終決定權的個人看法

1、最終決定權的行使應在需要快速作出反應的條件下進行
2、最終決定的內容有最終性,即最終決定權的行使必然帶來某項討論或提案的結束
3、個人認為最終決定權的行使主體應是管理組全員,即最終決定權歸屬於管理組,最終決定以管理組的名義進行。但具體的執行人可以是某個管理員或行政員,ta可以在被授權的前提下行使最終決定權
4、可以將最終決定權授予某幾位管理組成員並定期輪換
以上
p.s萌新第一次使用討論頁,不太熟練,望各位海涵。希望各位dalao不吝賜教 --想飛上天的皮卡丘 (討論) 2021年11月4日(四)23:28(CST)

關於最終決定權

0.這是有必要的。
1.最終決定權應該由運維方和管理組共同行使且缺一不可。而且管理組的比重應該大一些。畢竟各位是真正在做日常的人,更有發言權。
2.不應該忘記設立此權利的初衷。比起條文,更應該注重設立的精神。應該將其限制在一些特殊條件內,其有待商榷。
3.此權利必須代表運維方與管理組絕大部分人的意志。
P.S:類似於現在這種運維方暫時不參與的情況,可以將其轉移至全體管理組人員。

私以為,可以開一個超級賬號的形式以保證此權利的公正性。
以上です。ーーIzuka dohga討論)2021年11月5日 (五) 19:09‎ (CST)

建議在行使範圍處新增一條

經過考慮,我在用戶組草案降職那邊去掉了「行政員直接去職」一條,我認為應該寫入最終決定權,明確內容,並由行政員集體行使。
一般情況下,行政員直接去職其他用戶組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嚴重違反萌娘百科的政策,或與萌娘百科決裂」,另一種是「進行了違反伺服器所在地法律法規的行為,且對萌娘百科造成不良影響」,希望將此寫入。
另外,我不太明白論述有啥保留的必要,直接覆蓋並升級為方針就行了吧,似乎其他也是這麼做的(
—— ほしみ 2021年11月10日 (三) 02:28 (CST)

(+)支持 剛好我重新整理一下行使範圍。——Mj2p.gif這是一張遺漏的二餅請聯繫失主) 2021年11月10日 (三) 09:45 (CST)

運營實體的最終決定權

雖然說看起來不是那麼好看,但是16個人建議仍應考慮明文說明運營公司自然持有的最終決定權。

事實是,紹興萌派網絡有限公司作為萌娘百科的全資持有者,可以(不代表應該!)繞過社群直接對萌娘百科執行更改;這一權力是當然且必要的——例如,當萌百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有關部門聯繫而無法聯繫到所有在職行政員時,運營公司必然需要儘快行動才能保證萌百和其自身無虞。當前的草案和@C8H17OH的建議均未明文提及運營實體具有該權力;我認為,具體說明此情況應該更佳。

總的來講,我們仍然不希望運維介入一般站務;所以,按照本草案當前狀態,運營實體應當只有在「行使情境」之1、3、5、7類情況下才獨立使用本權力;按照辛醇建議的當前狀態,「行使權限」已說明。

考慮到運維這邊在萌百的代表賬戶星海的專案子案有涉及,這邊兩個專案應該需要聯動一下,大家給兩邊提意見的時候也應該注意兩邊都看看啥的嗯。

如果是16來寫的話,16建議將現有的草案進行如下變更:

「意義」一節做如下修改:
  • 「作為一項最終權力……」一行前,換行插入:「同時,在萌百創立之時作為萌娘百科運營者和『站長』的Baskice自然地成為了萌娘百科網站本身(並非社群)的『持有者』;最終決定權的概念也可由此引申而出。在萌娘百科的持有權被讓渡時,這種獨裁式的最終決定權也應當被一同讓渡。」
  • 「作為一項最終權力……」一行如此修改:「作為一項最終權力,最終決定權一方面可以對各種突發事件進行快速應對,另一方面會對萌娘百科網站和社群產生極大影響。因此,該權力在社群之中應僅由行政員集體持有、由行政員集體負責;在社群之外由萌娘百科的運營實體持有(具現為其在萌娘百科的代表賬號)、由運營實體直接負責。無論誰動用、行使了最終決定權,行使本權者都應當仔細考慮、清楚了解本權的威力和影響——特別是直接與社群對立將產生的嚴重不良影響——並行使本權產生的一切後果負責。」
「行使者」一節修改為:
  1. 最終決定權可以由行政員行使、且由行政員集體行使所有參與站務的行政員應共同商討該權力的行使。
    1. 聲明。行政員在集體行使最終決定權時,必須聲明自己使用了最終決定權並在相關公告或討論串中集體簽名,以表示這是行政員集體討論的結果。
    2. 明確有效聲明「不參與站務」的行政員不在此列。例如行政員Etolli「暫不參與站務」期間,可以不參與該權力的行使,其他行政員行使該權力不受其不在場的限制。
    3. 當行政員無法確認如何處理對行使本權有任何疑問、或者無法達成共識時,理應與其他管理員和巡查姬協商探討處理方法,避免決策失誤。但這不意味着參與討論的其他人員擁有最終決定權決策依舊由行政員作出。
  2. 最終決定權可以由運營實體直接行使
    1. 聲明。運營實體只要使用 STAFF 用戶組賬戶進行了應急提權直接操作官方账户[更多]討論頁貢獻上載歷史封鎖及歷史被刪貢獻移動日誌巡查日誌用戶權限及日誌使用者查核,利用賬戶的額外權力在萌娘百科進行了操作,即可視為行使了最終決定權;但社群仍然希望運營實體明確地聲明行使最終決定權。
      • 運營實體應儘可能在事後說明為何使用最終決定權。
      • 運營實體應確立某種機制、避免其僱員或成員私自代表整個運營實體在萌娘百科行使最終決定權。
    2. 限制。運營實體應當僅在本方針§行使情境之1、3、5、7條規定情況下才獨立動用、行使最終決定權。
    3. 當運營實體對行使本權有任何疑問、或者無法達成共識時,理應與萌娘百科的維護人員協商探討處理方法,避免決策失誤;如果可能,應當讓萌娘百科的行政員自行討論、行使最終決定權。如果行政員無法集體行使最終決定權,那麼運營實體仍可以與行政員協商探討,但是決策應由運營實體作出、行使責任應由運營實體承擔。
    • 法理上,萌娘百科的社群無權對萌娘百科的運營實體做出規定和處罰,但是運營實體應當知曉直接與社群對立的嚴重不良後果。

如果我們有興趣把辛醇稿和TsanconBYin稿揉在一起的話……我覺得會是好文明……?但是我現在揉不動了(

今天思緒比較漂浮,先寫這些,希望不會太空中樓閣……— STICK TOGETHER用戶名是公的驅逐艦的 壹陸 討論·最近編輯 2021年11月14日 (日) 14:38 (CST)

好有道理啊,是我格局小了(躺)——Mj2p.gif這是一張遺漏的二餅請聯繫失主) 2021年11月14日 (日) 22:11 (CST)
剛剛仔細看了一眼星海的專案,有了一點新想法:
  1. 運維實際上持有一個行政員的官方帳號,因此其實也沒必要再單獨規定運維的最終決定權。而且運維方本身就有部分緊急情況下的處置權,更不需要再把這個划進最終決定權的範圍。
  2. 從上面聯想了一下,應該再聲明一下,最終決定權和行政員、運維組人員的權力是互斥的。即,行使正常權力(如行政員的快速降權,運維組的臨時提權)時,即使聲明自己行使了最終決定權,也不應該被視為行使了最終決定權。
  3. 還有,個人極不建議再按條款單獨限制,這一點我認為應該遵循雲霞說的「規則是簡單的」這一思想。

——Mj2p.gif這是一張遺漏的二餅請聯繫失主) 2021年11月14日 (日) 23:09 (C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