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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漆黑的阿星/关于萌百制度改革的综合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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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百的编辑在数年的实践中创立了一套组织架构,目前这套架构因为不适应与时代的发展而出现了许多问题。我本意打算提议用代议制改造这套陈旧的架构,但萌百编辑长期的实践凝结必有其道理,盲目的套代议制无异于虚空捏制度。竟然山不向我走来,我就向山走去,竟然萌百改造成代议制无异于异想天开,那就以原本的组织架构为蓝本,在代议制的精神内核下,在原本架构的基础上尽可能不做太大的改动进行增补和完善,这就是这篇提案的目的。

关于立法权的问题

萌百站内目前的立法权(不包括编辑组内部的立法权)相当于全民立法。对于这一点,我觉得这是不甚合理的,因为这直接导致了立法权这一重要权力被赋予给了很多不懂行的人,而就算是活跃编辑,大多也是不太懂得如何管理萌百的。这导致了每个提案的流程都相当地繁琐和臃肿——讨论的人很多,但这些人中,能提出行之有效的实际解决方案的人却很少。

因而我提议设立“立法优编”这一职位,只有这一职位的编辑者才能够参与站内立法的讨论。我将整个立法权分为通过权和制法权两部分,立法优编们所拥有的是其中的通过权——即通过和否决维护组制定的规则的权利。而另一部分的制法权——即制定萌百规章制度的权利,则依然掌握在以管理员和行政员为代表的维护组(行政机构)手里。

在通过或否决法规的过程中,参与的立法优编本身必须大于某个数值(具体数值视情况而定)。当参与本次表决的立法优编中有大于2/3的人意见一致时,即可通过或否决规章。日后若立法优编素质提高,则可缩减到1/2。

所有立法优编应该组织一个群组,这个群组的内部应该有管理员入驻。该群的主要职责在于立法编辑的内部沟通,和立法优编与维护组成员之间的沟通。为保证能快速的解决一些行政上和立法上的问题,一些简单的或特殊的立法可以直接在该群内部完成,而不需要再经过外行指点内行的全站讨论。这种类型的立法完成后,应以公告的形式公开。 由于立法优编在结构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又不能马上组织起来,所以在当立法优编尚未组织好之前,其职责由全体编辑担任。

关于官方编辑组、非官方编辑组和个人问题

首先要明确编辑组的定性——为了编辑方便而聚集在一起的、由个体编辑自发组成的组织。编辑组对任何条目都不存在所谓“拥有”的关系,任何编辑组都可以对任何条目进行编辑,同一人也可以加入多个编辑组。为了便于管理,我建议萌百官方管理层对现有各个编辑组进行认证。

每个编辑组应该拥有两名左右的立法优编。为了保证立法优编能够代表该编辑组全体成员的利益,立法优编的任命和去职必须掌握在各个编辑组全体编辑的手里。维护组不得干预立法优编的人事安排,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我的设想是,只要该编辑组内部超过1/2或2/3同意,即可任免立法优编。 各个编辑组内部的立法权则依然保持在全体编辑手中。各个编辑组的立法优编负责管理编辑组内部的立法,保证编辑组的立法服从于萌百本站的立法,而不可以违反萌百本站法规。立法优编有保证其编辑组成员内部法规不与萌百本站法规冲突的义务。

对于不在官方编辑组内的个体编辑者而言,若其能力足够优秀,则可以询问其是否愿意成为立法优编。个体编辑可以发起和参与任何站内事物的投票。

如果发现非官方的编辑组,应该尽可能将他们进行认证、整编进入官方编辑组,让他们尽快选出立法优编和下文将会提到的行政优编,并登记在册。

如果拒绝整编,则其制定的编辑法规有效力在官方编辑组的编辑法规之下——即非官方编辑组或个人在编辑问题上与官方编辑组产生冲突时,若双方讨论调和失败,则以官方一侧为准。且无论是否经过官方认证,编辑组所犯下的错误都应该由自身负责,而非萌百本站。至于那些难以发现或联络的编辑组,则将其当成非官方个体处理。

为了降低维护组的工作量,若两个官方编辑组或者非官方编辑之间在编辑产生冲突且无法内部调解时,应先向立法优编提出仲裁,由立法优编内部投票裁决。参与投票的人数必须大于某个数值或比例,得到参与投票的立法优编人数中1/2以上同意的一方即可通过,而未通过的一方则可向维护组提出二次仲裁。通过规则与立法优编仲裁的通过规则相同。

关于维护组和编辑组行政权衔接的问题

由于目前缺乏人手,各个维护组和编辑组之间可能无法互相衔接,而且就算衔接也可能会产生编辑组与维护组之间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每个编辑组应该设置“行政优编”这一职位,数量不限。当一名行政优编被选出后,即丧失该编辑组的通过权并加入维护组。

行政优编的职责主要有两个:

一是辅助巡查姬进行工作,减轻维护组内部人事压力。同时,巡查姬也有义务培养行政优编,让行政优编在辅助巡查过程中掌握工作,使行政优编成为未来新巡查姬的主要来源;

二是负责调和维护组和编辑组的关系,防止维护组和编辑组产生大规模的冲突,保证维护组和编辑组的顺利沟通。

因为行政优编属于维护组,因此任命权应该掌握在维护组内部。维护组可以在各个编辑组挑选行政优编,编辑组内部也可以投票提名行政优编,但票数必须高于2/3,且得到维护组内部的同意(至少是巡查姬的同意)。

为了达成行政权的衔接,行政优编待在本编辑组的同时也必须和巡查姬组成群组,以保证行政优编能充分地发挥其调和职能。同时,该群也应承担帮助想要成为巡查姬的行政优编和普通优编提供指导培训的职能。

关于全站投票讨论如何举行的问题

在之前的结构设想中,我将大部分的权利从全体编辑转移到了立法优编手中,形成了一套官僚体系。为了防止这套体系影响萌百的运行,一个可以越过组织架构、直接发起全站投票的发起规范是必要的。

普通编辑若想发起全站投票则必须先进行联署的过程。当联署到达一定数量后(以萌百实际情况决定),则可开启全站投票。但为了防止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就大动干戈,普通编辑发起的全站投票在每年内举行的次数必须进行限制,针对同一个议题两次发起全站投票的间隔也必须进行限制。

立法优编的发起的全站投票和普通编辑差不多,不过所需的联署人数更少,限制时间也更短。

维护组则可以无限制地任意发起全站投票。但当遇到涉及整个萌百的特大舆论时,维护组必须无条件地开启全站投票。

因为本章节已经对全站投票的发起做出了诸多限制,所以一旦发起就很可能是一个特大事件,因此其不建议设立过高的通过门槛,1/2就足够了。

关于行政员和其他维护组成员的选举去职问题

让我们先来说一说规章制度的产生程序。为了防止外行指点内行,行政员的任免和去职的规章制度应由维护组内部(全体管理员、行政员和有一定经验的巡查姬)共同决定。行政员作为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本身权利重大,因此其任免规章制定之后,必须经过立法优编同意(如果立法优编组织还不存在,就发起全站投票,其他需要立法优编的地方同理)。行政员在选举出后,也需要经过立法优编的同意方可正式任命或者免去职位。

对于行政员以下的维护组成员,产生他们的规章制度则由维护组自行制定法规,走程序任命,而不需要经过立法优编同意,以免拉低行政效率。

立法优编如果试图要求维护组撤销或者修改某条具体的规章制度,则需进行立法优编内部的投票——这项投票的通过门槛建议拔高一些,参与的立法优编必须达到全体立法优编的一定比例,1/2或者3/4以上通过方可撤销行政法规。且若撤销法规失败,则在三个月内不得重新提起撤销。

立法优编去职或降职某个维护组成员的过程与前文撤销行政法规的过程相同,提议人数需达到全体的一定比例,1/2或者3/4以上通过方可去职或降职该维护组成员。且若失败,则在三个月内不得对同一人重新提起去职或降职。

普通编辑若想修改行政法规,或者去职或降职维护组成员,则可向该编辑组的立法优编提出建议,或者发起全站投票。

关于质询问题

为什么萌百原有的体制在把部分立法权下放到维护组以外的编辑的同时,不设立系统的质询体制?这个问题大概永远也不会有答案,就像我永远也不会知道为什么老干爹不肯ban猛犸和gen为什么不ban皇子一样,我只感觉到约翰洛克的棺材板在发出有规律的抖动。

质询体制建议分为固定质询会议和非固定质询会议。固定质询每年举行一次,由立法优编整理编辑组对维护组的意见和问题,再由行政员代表维护组回答问题,问答过程则需对外公布。该年如无问题,则不需召开。

非固定质询会议则由立法优编决定。若主张召开质询会议的立法优编参与比例或者参与数量达到某个数目,且参与人数中通过的比例达到某个比例(我个人建议这个比例在2/3到3/4),则召开非固定质询会议。

为了防止质询会议因鸡毛蒜皮的小事而频繁召开,加重维护组的工作负担,每年举行的由立法优编提出的非固定质询会议次数,以及两次会非固定质询会议的时间间隔都是应当做出限制的。我的建议是一年两次或四次,间隔三个月或半年。

如果普通编辑想要提出质询、立即召开非固定质询会议,则需发起全站投票,若通过则质询会议即刻召开,其时间限制参考全站投票。

关于最终决定权的问题

我个人支持最终决定权的设立。目前萌百规章的漏洞非常多,很多紧急问题无法解决,因此最终决定权在萌百建立系统的章程之前都是必要且必须的。关于最终决定权的使用范围,我个人定性为“需要在短时间内快速做出决定,否则将对萌百造成巨大损失的事件”。

最终决定权需掌握在一个行政员手中,否则可能将无法做出快速的反应。为了迅速,这个最终决定权必须在事件发生之前,由管理员(最多包含巡查姬)从行政员中选出,选出后交由立法优编同意即可通过。

当事件发生时,持有最终决定权的行政员必须在维护组内部召开讨论。讨论会若持续时间过长则会影响决策速度,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该行政员有权在讨论时长达到一定时间后强行停止会议并发布解决方案。具体时间,则在事前经讨论确立规章制定。

事后若因为最终决定权产生了恶劣影响从而需要对该行政员进行惩罚和质询,那么此次惩罚或质询只可由管理员和行政员提出,最多能由经验丰富的巡查姬提出。普通编辑、立法优编和行政优编不可以对持有最终决定权的行政员提出质询,除非发起全站投票。因为一旦使用最终决定权,那必然是萌百全体都难以处理的问题,这是一项巨大的压力,如果事后质询和惩罚可以由普通编辑决定,那么谁还敢使用这项权利?因此对最终决定权的质询、惩罚、更换只可由管理员和行政员进行提出。

我知道最终决定权可能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很多事情可以通过实践不断完善。理论总归是有极限的,最终决定权的进一步完善只有可能在一步步的实践之中。朋友们,我们目前必须得容忍最终决定权的存在的一些缺陷,并在实践中改造它。

关于付费编辑的问题

我个人是支持付费编辑的设立的,它可以增加萌百的编辑效率。但在具体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朋友们,我们得先明白一件事:作为一个编辑,能从编辑的过程中获得收入的付费编辑,有着和普通编辑完全不同的经济来源。换句话说,普通编辑和付费编辑在萌百的组织框架内有着完全不同的物质的、经济的基础。而这种经济基础的不同,使得付费编辑和用爱发电的编辑在萌百内部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阶级。这个阶级是客观存在的,这点我们一定要意识到。而这两个阶级是天然具有对抗属性的,普通的编辑希望尽可能地客观、而付费编辑希望尽可能地满足金主眼里的客观。

这种矛盾产生的对抗,使得最终结果必然是一方压制另一方,客观的物质属性使他们完全无法和平共处。也许一开始的付费编辑并无损害公正的意图,但付费编辑一旦规范化,就必然会难以遏制地产生职业编辑,就必然会激起两个不同阶级编辑阵营的对抗。这两个阶级的最终结果必然是一个阶级压制另一个阶级,被压制阶级的声音必然无法获得重视。

无论萌百的政治结构设置得多么民主,这个民主也只能由获胜的阶级可以享用,失败的阶级则必然出于获胜阶级的威权压制之下。

因此,我们必须对付费编辑施加强力的威权。所有付费编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必须登记在表;
  2. 禁止加入编辑组和维护组;
  3. 禁止发起全站投票;
  4. 禁止发起任何提案;
  5. 禁止在任何活动中投票;
  6. 其编辑内容可以被任意修改和退回,且无需对其进行任何的解释。

对付费编辑的威权是单方面的,付费编辑无权监督这种威权。付费编辑可以提出建议,但其他编辑可以无视其建议。一旦发现有未经登记、刻意隐瞒的付费编辑,需马上进行封号处理,并对其过往的编辑进行检查。如果编辑组内部已经存在了大量的付费编辑,那么强行将付费编辑驱赶出编辑组可能会引起动荡,这个时候应当则削弱付费编辑的投票权——每个付费编辑只能投0.1-0.5票,或者干脆就禁止投票。

对付费编辑的监管始终是有限的,总归会有问题。毕竟萌百是一个网站,难以监督私下的交易,尤其是朋友之间的小规模交易。但就像在最终决定权里说的,一部分问题要在讨论中解决,一部分要在实践之中解决,不可能在讨论阶段就设计出十全十美的办法。

如果萌百内部的人事紧张,无力负担这样的管理成本,那干脆就禁止付费编辑,发现问题一律封号处理。绝对不能有“允许付费编辑,却让付费编辑和非付费编辑权利平等”的设想,这会给萌百的未来留下极大的隐患。虽然这个隐患会不会爆发取决于有没有商业机构安插付费编辑——有可能这些机构根本就不在乎萌百——但这相当于把萌百的未来放在某个不知道的商业公司手里,而非萌百全体编辑手里。

校对者结语

感谢大家看到这里。

在前几天的事情发生后,阿星找上了我,向我表达了他对优化萌百架构的设想。我觉得是个好点子,但我也只是很平凡的一介放假中的优编,我就鼓励他去找我们认识的地位更高的编辑者去咨询。他起初对自己很没信心,但最终还是下定了决心。空翊给了他将这个想法写成提案的机会,于是便有了这篇提案。正在因学业而处于萌百假期的我本来是不应该参与到这些事物来的,但阿星的认真又反过来打动了我,同时也出于对萌百的热爱,我最终决定帮助他将此全篇进行校对和润色。

这篇提案或许得不到大家的认可。大家可能认为它很颠覆,但只要它能够起到一定的启发作用,阿星和我的努力就不白费。谢谢大家。(阿星:以上纯属艺术加工,我只是找我的好兄弟把萌百最近的发生的事当做日常谈资,然后他让我写提案,我就写了,我只想接着摸鱼摆烂)


提案起草人:阿星
提案校對者:晨翊策
授權代理者:空翊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