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Breakshadow/草稿
VOCALOID歌曲著作權:
詞著作權→詞作者
曲著作權→曲作者(我國通常可理解為旋律作者;與為旋律配樂器、即「編配」的「編曲」不同)
錄音製作者權(著作鄰接權)→編曲、混音等製作者的權利;客體為錄音製品;很多場合下會由發行方買斷;沒有署名權一說(與詞曲作者不同)
表演者權→如無人參與實際演奏,則VOCALOID歌曲不存在此權利(虛擬歌手不視為表演者),現場演奏的場合除外(樂隊將擁有現場伴奏的表演者權)
在製作VOCALOID歌曲時,使用到VOCALOID軟件合成的音頻片段,則需遵守VOCALOID聲音庫及編輯器的EULA。EULA對所有由VOCALOID引擎導出的片段生效,但並非所有使用方式都是需要向版權方付費的。
參考:知乎專欄、維普期刊
詞曲音樂作品權(Right of Musical Works)
可以分為兩部分人身權和財產權:
人身權部分
(一)發表權: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為了公開利用作品,必須使用發表權。如已授權他人著作財產權,則視為使用發表權。參考:發表權文章
(二)署名權: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如是法人作品,通常為「約稿」,署名權由法人所有。
(三)修改權: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修改權保留在作者處。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財產權部分
(五)複製權: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音樂作品中複製權通常應對應光盤出版等實體物品的複製。
(六)發行權: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實體物品的發行。
(七)出租權: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作品的互聯網(VOD)權利。「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信息網絡按照事先安排的時間表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在線播放的,不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應適用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項進行調整。」
(十三)攝製權: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財產權部分的權利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錄音製品作品權(Right of Sound Recordings)
(一)發行權
(二)複製權
(三)出租權
(四)信息網絡傳播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
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權(Right of Performers)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有關法人作品、職務作品等:
簡單來說,法人作品和其他兩類的區別在於法人作品是代表法人或其它組織意志創作,實際創作者的個人意志較弱;而職務作品和委託作品則是創作者更有決定權,其個人意志更強。而後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職務作品的作者通常是單位的員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具有勞動關係;委託作品的委託人和受託人的關係純粹因為創作作品而成立,雙方簽訂委託協議,具有委託關係。知乎專欄